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論博客的版權

論博客的版權

1.博客享有版權。

2.博客作品是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

3.壹般情況下,侵權主體和責任主體是壹樣的。然而,網絡環境的虛擬性和特殊性導致博客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普遍性,不僅使侵權行為的認定復雜化,也增加了侵權責任。

(壹)博客網絡服務提供商的侵權行為及責任

1.博客網絡服務提供商的唯壹責任

博客服務商為了提高點擊率和利潤,未經許可轉載其他網絡作品或者博客文章,應當作為獨立侵權人單獨承擔責任。

2.博客網絡服務提供商的連帶責任

《關於審理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通過網絡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經著作權人提出有確切證據的警告,仍不采取刪除侵權內容等措施消除侵權後果的,人民法院應當, 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與網絡用戶相同的侵權責任。 “上述法律表明,網絡提供者未盡合理義務,客觀上實施了不作為侵權行為的,應當與第三人構成相同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當然是根據雙方約定或者司法認定的比例責任。

3.博客網絡服務提供商的補充責任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第六條規定:“提供內容服務的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無正當理由要求其提供侵權人網絡註冊信息追究侵權人侵權責任的,應當追究其相應的侵權責任。”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對註冊用戶個人信息的真實性負有審查和披露義務。當難以確定侵權人的隱蔽身份時,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這是壹種所謂的補充責任和替代責任。博客網絡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確定侵權人後,向其追償。

  • 上一篇:甘肅在職研究生對工作經驗有什麽要求?
  • 下一篇:海倫堡房地產怎麽樣?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