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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超速行駛的法律法規

壹、超速壹次記12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中型及以上載客貨車、校車、危險品運輸車超過規定時速20%,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駕駛超過規定時速50%,駕駛其他機動車超過規定時速50%。

二、壹次記六分:駕駛中型及以上載客貨車、校車、危險品運輸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行駛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貨車、校車、危險品運輸車,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到50%的。

三、壹次記三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貨車、危險品運輸車,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下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要保持安全車速。夜間或者在危險路段行駛,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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