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條例》第十七條已登記的機動車,其所有人住所地在車管所轄區內變動,或者其所有人姓名(公司名稱)、聯系方式發生變更的,應當在登記地車管所備案。
(壹)機動車所有人戶籍遷入車管所轄區內,機動車所有人姓名(單位名稱)發生變更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及相關變更證明。車管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壹日內,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註記錄事項,並換發行駛證。
(二)機動車所有人聯系方式變更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和行駛證。車管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壹日內辦理備案。
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的姓名、號碼發生變更的,可以向註冊地車管所申請備案。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和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壹日內,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註記錄事項。
如果發動機號和車輛識別代碼由於磨損、腐蝕、事故等原因而難以辨認或損壞。,妳可以向車管所申請備案。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和行駛證。機動車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壹日內,在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上刻制原發動機號或者原車輛識別代碼,並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註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