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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渾水摸魚的法律問題?

首先,這不是“渾水摸魚”,而是“乘人之危”。

其次,根據《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規定,壹方當事人趁對方當事人處於危險狀態,缺乏判斷力,導致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三,關於乘人之危而顯失公平。

1.乘人之危:即壹方當事人利用對方的危險,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以謀取不正當利益,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可以認定為乘人之危。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在構成可撤銷行為之前,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否則屬於無效民事行為。有三個要件:壹方趁對方有危險;受害者被迫處於痛苦狀態;嚴重損害對方利益是法律所允許的。

2.顯失公平:顯失公平的行為是指民事行為的效果明顯違背公平原則。壹個民事行為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被視為顯失公平?如果壹方利用自己的優勢或者另壹方的無經驗,明顯違反了公平和同等報酬的原則,可以認定為明顯不公平。

由此可見,張三利用李四的窘迫,以營利為目的,強迫其簽訂明顯顯失公平的書面文件(合同),雖不違法,但該合同不受法律保護。也就是說,張三要求李四履行合同時(事後),李四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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