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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辦理涉外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法律解析:涉外案件是指外國和外國人(自然人、法人)在中國境內發生的刑事、民事、經濟、行政、治安等案件和死亡案件。辦理涉外案件,必須維護我國主權和利益,維護我國國家、法人、公民和外國法人、公民在我國的合法權益,嚴格依照我國法律法規,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法律程序完備。處理涉外案件,在對等原則的基礎上,嚴格履行我國的國際條約義務。當國內法或我國內部法規與我國的國際條約義務發生沖突時,應適用國際條約的相關規定。主管部門不得以國內法或國內法規為由,拒絕履行中國承擔的國際條約義務。辦理涉外案件,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和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協調,嚴格執行請示、征求意見和信息報告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壹條。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並將爭議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仲裁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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