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單行法規中對具體征收行為作出規定。《土地管理法》沒有直接規定對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但是規定了違法批準征收土地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比如《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這裏的賠償應該是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獲得的。
2、壹般法的規定。除特別法關於土地征收和救濟的規定外,還可以適用壹般法的規定:
(1)《行政復議法》第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認為行政機關違法征收資金、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根據這兩項規定,對違法征地不服的,可以通過行政復議等途徑獲得救濟。
(2)《行政訴訟法》第165438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訴訟: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根據這兩項規定,對違法征地不服的,可以通過行政訴訟等途徑獲得救濟。此外,該條第二款規定,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還應當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3.除了以上兩種主要的立法形式,還有司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