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妥善解決中小學代課教師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八條妥善解決民辦教師遺留問題,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732號)等文件精神,按照社會保障政策有關規定和當地實際,將被辭退的原民辦教師納入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根據1999年12月15日第1000號文件被解雇的民辦教師。國務院下發的1997 32,如果他們當時未能給予補助,當地政府要落實,對離崗退休的老弱病殘民辦教師采取切實措施保障他們的生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 *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