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根據上級規劃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防震減災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負責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備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第十二條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防震減災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後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根據上級規劃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防震減災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負責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防震減災規劃應當遵循統籌安排、突出重點、合理布局、綜合預防的原則,以震情和震害預測結果為依據,充分考慮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經濟社會發展、資源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需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編制防震減災規劃的需要,及時提供相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