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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法律知識

公開侮辱文章

案例事實:小明和蕭薔曾經是好同學。最近因為壹起喜歡隔壁班的女同學,互相敵視。有壹天,下課後,他們因為某種原因發生了爭執。此時,小明心中積聚的怒火壹發不可收拾。小明立即在課堂上公開侮辱蕭薔,這使蕭薔感到尷尬。最後在同學向導師舉報後,他才停了下來。

問題:小明在課堂上侮辱蕭薔是否違法?

<分析>

公然侮辱他人的,處拘役或者三百元以下罰金。犯前款罪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五百元以下罰金。這是刑法第309條規定的公開侮辱罪。這些規定的主要目的是保護個人的名譽。所謂侮辱,是指表現出對他人的蔑視,使他人在精神上或心理上感到尷尬或不快的行為;比如罵人“混蛋,窩囊廢”。至於侮辱的方法,沒有限制,無論是口頭的、書面的、繪圖的還是動作的。此外,要適用當眾侮辱罪,還需要具備壹個重要的條件,那就是必須是在公共場合,所謂的公共是指“沒有特定人或者大多數人能夠直接看到* * * * *”的狀態,比如車站、班級。本案中,小明在課堂上(在公開場合)對蕭薔進行侮辱,使蕭薔在精神上感到尷尬,損害了其名譽,故其行為當然構成刑法上的公開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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