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劉玲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屬於長期監禁,且所犯罪行屬於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類型,故法院判決準予離婚。
2.答:根據1993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1條規定,不滿兩歲的子女壹般隨父母居住,但父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1)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長期不能治愈,子女不宜隨父母居住的。(2)有撫養子女的條件,但父母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由於其他原因,子女確實不能與父母同住的。2分
本案中,雙方子女均不滿兩歲,李林無法適應子女的生活,故判決子女歸其撫養。1點
3.答:收養無效。1點
因為根據我國《收養法》的規定,作為收養人的生父母只有在有特殊困難又無力撫養的情況下,才可以收養子女,雙方必須共同收養。即使父母雙方離婚,也要征得對方同意。1點
本案中,李琳在撫養子女方面並無特殊困難,但擔心子女影響其再婚,且未征得劉軍同意,故收養無效。1點
4.答:是的。1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