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三條出賣人分批交付標的物的,因出賣人未交付其中壹批標的物或者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買受人可以解除該批標的物。出賣人未交付壹批標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交付其他批次的標的物不能達到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終止該批次及其他批次的標的物。買受人撤銷壹批與其他批次的標的物相互依存的標的物的,可以撤銷已交付和未交付的批次的標的物。
第六百三十四條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價款的五分之壹,經催告後仍未支付價款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標的物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