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行政不作為對行政相對人的權益造成了損害。如果損害是由行政不作為造成的,無論損害是否可以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補救,都可以要求行政賠償。與行政行為壹樣,行政不作為的行政賠償不應采用損益平衡原則。行政權益受到損害的程度決定了行政賠償的數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安機關未履行法定行政職責是否應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批復》規定,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未履行法定職責在過程中的作用、損害後果等因素。
第三,行政機關與被行政機關的權益受到損害的事實之間沒有因果關系。行政不作為是行政主體不履行對相對人的義務而導致的行政侵權行為,因此其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本質上是行政主體與相對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只要行政主體違反了權利人承擔的特定義務,導致其受到損害,就認為行政侵權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因行政不作為侵害當事人人身權利的,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情形進行處理和認定。當事人可以通過提交行政不作為起訴狀的方式進行明確認定,具體情況要結合實際情況進行認定,避免適用法律出現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