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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規範國有企業員工持股投資的意見

法律分析:積極推進各類企業股份制改革。放開搞活國有中小企業,鼓勵職工自願投資入股,制定改制方案,要從企業實際出發,綜合考慮職工安置、機制轉換、資本引進等因素。大中型國有企業實行主輔分離改制,鼓勵輔助企業職工在改制企業中持有股權,但不允許國有企業主業職工在輔助企業中持有股權。國有大型企業改制,重點是引進先進技術和管理,滿足企業發展資金需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提高企業競爭力,選擇最佳投資者,員工持股不宜處於控股地位。在國有大型科研、設計和高新技術企業改制中,根據有關規定,對企業發展有突出貢獻或對企業長遠發展有直接作用的科技管理骨幹,經批準可探索多種方式獲得企業股權,符合條件者還可獲得企業利潤獎勵,在企業改制時轉為股權;但其子公司(全資及控股子公司,下同)的重組應當符合集團公司重組上市的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四條工資支付主要包括:工資支付項目、工資支付水平、工資支付形式、工資支付對象、工資支付時間和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

第五條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代替貨幣支付。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本人支付工資。勞動者因故不能領取工資的,其親屬或者他人可以委托其領取。用人單位可以委托銀行支付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員工工資領取的金額、時間、領取人的姓名和簽名,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其個人工資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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