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是平等者之間的法律,以主權者的“平等合作”為基礎;國際法通常被稱為“軟法”;國際法通常被稱為“外交法”或“不可裁判法”。
擴展知識:國際法
指主權國家和其他具有國際人格的實體之間適用的法律規則的總和。
國際法也被稱為國際公法,以區別於國際私法或法律沖突,後者處理不同國家國內法之間的差異。國際法也與國內法有很大不同。國內法是壹個國家的內部法律,規範其管轄範圍內的個人和其他法律實體的行為。
國際法是指幾個國家制定的或國際公認的調整國家間關系的法律。
國際法的分類
根據適用範圍,國際法可分為壹般國際法和特殊國際法。壹般國際法對所有國家都有約束力,特殊國際法對兩個或幾個國家都有約束力。
從地域上看,有普遍性國際法和區域性國際法。普遍性國際法對世界各國都有約束力,區域性國際法只對某壹地區的國家有約束力,如“美洲國際法”、“拉美國際法”。這些都是國家間關系多樣化和復雜化的表現。
但從本質上講,只有壹般的、普遍的國際法才是所謂的國際法,所謂的特殊國際法或區域國際法必須受到壹般的、普遍的國際法的制約。
國際法的歷史發展
有了國與國之間的接觸,就有可能產生對壹些國家有約束力的原則、規則和制度。從這個意義上說,古代世界早就有了國際法。古埃及、古印度、古代中國都有國際法。當然,在古代,國與國之間的關系並不多。他們有壹些關於使節、條約和戰爭的原則和制度。這些原則和制度只能說是國際法的雛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