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案件的若幹意見。
第七條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壹方要求“離婚”或解除同居關系的,經調查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的,應判決解除。
第八條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案件,應當解決非婚生子女撫養和共同財產分割問題。分割財產時,應當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適當分割。
第九條非法同居關系解除時,雙方協商非婚生子女由哪壹方撫養。協商不成的,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決。哺乳期的孩子原則上應由母親撫養。如果父親條件好,母親同意,也可以由父親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當征求子女的意見。壹方將未成年子女送養的,必須征得另壹方的同意。
第十條非法同居關系解除時,雙方在同居期間所得的收入和財產,作為普通財產處理。同居前,壹方自願贈與另壹方的財產,可以按照贈與關系處理;壹方要求另壹方的財產。
第十壹條非法同居關系解除時,同居期間形成的債權債務可以作為同壹生產生活的債權債務處理。
第十二條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壹方在* * * *期間患有嚴重疾病尚未治愈的,在分割財產時應當給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壹方給予壹次性經濟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