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央、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制止黨政機關和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1984 65438+2月* *中央、國務院關於禁止黨政機關和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下發後,黨政機關所辦企業大部分已經停辦或與黨政機關脫鉤;參與經商、辦企業的黨政幹部,大多已回到工作崗位或辭去黨政職務。然而,這種不正之風並沒有完全停止。壹些黨政機關和幹部仍繼續以各種方式經商辦企業;壹些黨政領導幹部繼續擔任企業職務;有的家屬利用領導幹部關系,影響業務、企業;壹些經商、辦企業的嚴重違法行為,特別是壹些領導幹部的違法行為,至今沒有得到應有的處理。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在經商、辦企業中,以公共利益為代價,以權謀私,危害很大。為了堅決制止這種不正之風,現就幾個有關問題進壹步規定如下:
1.黨政機關,包括各級黨委、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這些機關所屬的事業單位,都不準經商、辦企業。凡仍在違規經營的企業,包括應與主管部門脫鉤而未脫鉤的,或明確脫鉤而未脫鉤的,無論原審批級別如何,都必須立即關閉或完全與主管部門脫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