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關於刑事拘留的規定有《刑事訴訟法》第115條和第165條。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五條的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第壹百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符合本法第八十壹條、第八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決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五條:公安機關對於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第壹百六十五條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符合本法第八十壹條、第八十二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決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