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於工作時間的規定如下:
(1)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4小時;
(二)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超過壹小時;
(3)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的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二、勞動關系的特點是什麽?
1.勞動關系的主體既有法律上的平等,又有客觀上的從屬;
2.勞動關系產生於勞動過程。勞動者只有與用人單位提供的生產資料相結合,才能在實現勞動的過程中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系,沒有勞動過程就不可能形成勞動關系;
3.勞動者與雇主之間的勞動關系是排他性的。勞動關系只能產生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者與其他社會主體之間的社會關系不能稱為勞動關系;
4.勞動關系是為了勞動而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