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賣人在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情況下簽訂預售合同轉讓房屋,且在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房屋已經竣工驗收的,可以認定為現售商品房。當事人以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二)聘任合同的效力和履行情況
當事人以出賣人在簽訂預購書、購房意向書等預約協議時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為由,請求確認預約協議無效的,不予支持,但預約協議被認定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除外。預約協議訂立後,壹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守約方起訴至法院要求違約方簽訂買賣合同的,壹般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五條* * *已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發生轉移或者消滅時,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八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在壹定期限內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第九條城市規劃區內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後,其使用權方可有償轉讓。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
第十壹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讓房地產開發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根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下達的控制指標,編制土地使用權出讓總面積年度計劃,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