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如果當事人放棄繼承權,有兩種方式,壹是以書面形式;另壹種是口頭方式。如果壹方當事人的放棄曾經作出,並得到其他繼承人的認可,為恢復其應有的繼承權,再次主張其繼承權,導致訴訟糾紛的,必須由人民法院根據放棄繼承權的人提出的恢復繼承權的重要理由作出,否則不恢復繼承權。當事人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表示。如果他們想恢復繼承權,必須在遺產處置前表示,否則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分割遺產時,為未出生的胎兒預留相應的繼承份額是繼承人的法定義務之壹。如果繼承人在分割遺產時沒有為胎兒保留應有的遺產份額,或者為胎兒保留的遺產數額比較少,那麽就應該按照相應的比例從繼承人繼承的遺產數額中扣除適當的遺產份額,必要時胎兒的真正監護人可以訴諸法律,真正保護胎兒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