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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美國華人立法

頒布日期和內容:20世紀30年代美國國會為防止美國卷入西半球以外的戰爭而制定的立法。1935年,意大利入侵阿比西尼亞(埃塞俄比亞舊稱)前夕,美國國會內外的孤立主義者利用美國人民不願卷入新戰爭的和平情緒,推動國會於8月31日通過了第壹部中國立法,規定“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外國之間或戰爭期間,總統將宣布此事,此後,美國或其任何領土。它還禁止美國船只向交戰國運送軍用物資,禁止美國公民乘坐交戰國船只旅行,但它不禁止出口其他物資,包括戰略物資。當該法於1936年2月底失效時,國會立即通過了第二項中國立法,將第壹項中國立法的有效期延長至1937年5月,並補充了禁止向交戰國提供貸款的條款。1937年4月29日,國民議會通過了第三部中國立法,不僅在前兩部法律中有規定,還規定中國立法適用於發生內戰的國家,並授權總統判斷是否存在戰爭狀態,不僅有權禁止向交戰國出口軍火,還禁止向交戰國出口任何貨物。1939年歐戰爆發前後,羅斯福總統多次向國會提議修改中國立法。經過長時間的辯論,國會於6月3日1939、165438+10月3日通過了修改後的中國立法,取消武器禁運,允許交戰國在美國購買軍火,但實行“現買後運”的原則。新法案在武器和物資上支持英法;在東方,這對日本有利,對中國不利,因為中國無法運輸自己。1941 3月11國會通過羅斯福提出的借貸法案。立法迄今已名存實亡。65438年2月,美國對德、意、日宣戰後,中國立法正式廢止。

影響:由於英國海上運輸的繁榮和海軍的強大,新中國的立法對英法有利,對法西斯強國德國不利。其歷程預示著美國外交政策的調整,即在不直接參戰的情況下,盡可能支持反法西斯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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