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市壹對夫妻離婚後,13歲的女兒願意隨母姓,結果父親告上法庭,為女兒爭取“冠名權”。2月24日,壹審法院駁回了原告孩子父親的訴訟請求。1993年6月丁女士與錢先生經人介紹於同年6月11結婚。第二年九月,她生了壹個女兒。重男輕女的錢先生,因為不喜歡妻子生女兒,經常和妻子吵架。2006年9月,在法院調解下,雙方達成離婚協議,女兒隨丁女士生活。離婚後,丁女士在女兒同意下,將姓氏改為丁。錢先生得知後,已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恢復女兒的原名。法院征求女兒意見時,她還聲稱願意隨母姓丁,並明確表示不同意隨誰的父姓。華遠認為,父母在決定孩子的名字時,應考慮孩子的意願,維護孩子的姓名權。最後,壹審人民法院判決,根據孩子的意願,孩子隨母姓。
爭取“慣性權利”不僅僅是個人的訴求,更代表了壹個家庭的訴求。這背後既有人口因素和經濟因素,也有平等意識的成長和傳宗接代的傳統文化心理。雖然很多人很難接受這種違背“傳統”的“隨母姓”,但很多家庭的孩子隨父姓、隨母姓已經成為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