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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農村占用耕地建房問題的建議

法律解析:土地是不可再生資源,保障國計民生,耕地是糧食生產的重要基礎。保護耕地對於保障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和人口的不斷增長,土地資源尤其是耕地後備資源日益匱乏。當前,農村違法建房事件不斷湧現,呈愈演愈烈之勢,導致耕地面積銳減,農村違法建房問題亟待嚴厲治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條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項用於開墾新的耕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耕地開墾計劃,監督占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並進行檢查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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