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對於不退費的機構,如果已經在教育局備案,可以向教育局投訴。對投訴內容經調查核實的,責任科(室)要依法嚴肅查處,絕不姑息;對投訴人提出的理由與事實不符或有誤解的,責任科(室)應主動向投訴人說明情況,做好解釋工作;投訴人對處理意見不服的,責任科(室)應當重新核實,進壹步提出處理意見。投訴人對責任科(室)的處理不滿意的,可以向教育局分管領導投訴;如果對教育局分管領導的答復不滿意,可以向教育局長投訴;如果對教育局長的答復不滿意,可以向市政府辦公室投訴。責任科(室)相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故意拖延辦事或有“吃拿卡要”等行為,投訴人可直接向教育局紀委辦公室投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七十五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設立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六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學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學生和收取的費用;對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壹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銷招生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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