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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挪用公款的壹個理論問題!!求專家解答

壹、法院不能以貪汙罪追究張的法律責任。理由是:我國在刑法的時間效力(溯及力)上實行“從舊到輕”的原則。根據刑法第12條第壹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中國人的行為,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應當依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罰較輕的,適用本法。

乙、對張的處罰將繼續執行。根據刑法第12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施行前,依照當時法律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c、根據我國刑法時間效力的“從舊到輕”原則,如果新舊刑法都有關於侵占罪的規定,但新刑法比舊刑法重,則應適用舊刑法。如果新刑法比舊刑法更嚴厲,則適用新刑法。

我國現行刑法(1997)第l2條關於溯及力的規定,采取的是寬嚴相濟的原則。1949、10、1至1997期間發生的行為,未經法院審理或者判決不確定的,應當區別情況處理:(1)行為發生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但現行刑法認為是犯罪的,即適用行為發生時的法律。(2)行為發生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但現行刑法不認為是犯罪。現行刑法的適用意味著不追究刑事責任,現行刑法具有溯及力。(3)如果行為發生時的法律和現行刑法都認為是犯罪,按照現行刑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應當按照行為發生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即現行刑法沒有溯及力。但是,如果現行刑法中的處罰比行為發生時的法定刑輕。那麽應該適用現行刑法,即刑法具有溯及力。(4)現行刑法施行前,依照當時法律作出的生效判決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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