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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生態環境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

法律分析:壹是因環境汙染造成損害的,由汙染者承擔侵權責任;二是發生汙染環境糾紛的,對於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汙染者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三是兩個以上汙染者汙染環境,根據汙染物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汙染者的責任;第四,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環境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汙染者或者第三人請求賠償,汙染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九條因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百二百三十二條侵權人違法故意汙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後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壹百二十三條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生態環境可以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要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侵權人逾期不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自行修復或者委托他人修復,所需費用由侵權人承擔。

第壹百二十三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下列損失和費用:

(壹)從生態環境受到破壞到恢復完成期間,因服務功能喪失造成的損失;

(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破壞造成的損失;

(三)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和評估費用;

(四)清理汙染和修復生態環境的費用;

(五)為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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