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燃放煙花爆竹,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社會宣傳活動,教育公民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條禁止在下列場所燃放煙花爆竹:
(壹)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和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三)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療養院;
(六)山區、草原等重點防火區域;
(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