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生育津貼有以下規定:用人單位已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和生育津貼;女職工休產假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女職工按國務院《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產假享受生育津貼。正常分娩(包括早產懷孕7個月以上),享受三個月生育津貼;難產(包括剖宮產),享受三個半月生育津貼。女職工產假期間已經享受生育津貼、醫療津貼等待遇的,生育津貼高於職工平均工資的,企業無需支付她的產假工資。如果低於平均工資,公司需要補足差額。對超過生育津貼發放期限、未達到生育津貼領取標準、或者企業未給職工繳納生育保險的,職工有權要求企業支付產假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已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和生育津貼。第五十五條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項目: (壹)生育醫療費用;(二)計劃生育醫療費用;(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第五十六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壹)女職工生育時享受產假;(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假;(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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