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方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收到通知後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應當就損害的擴大部分與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應當與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這項法律的目的是保護公民的隱私權。從立法的角度來說,這個條例草案明確了侵權的法律責任和承擔責任的方式,這是公民民事權利保護的壹大進步。但我擔心,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對濫用公民言論自由承擔“連帶責任”的模糊規定,不僅限制了公民言論自由權的行使,也限制了網絡平臺作為公共領域的合法權利。
現實中,壹些貪官利用手中的權力,想盡辦法向網絡服務商施壓,要求刪帖。壹些不法企業為了自身利益,利用各種手段要求網站刪除負面帖子。這壹條款的規定可能被這些別有用心的犯罪分子所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