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壹對夫妻生育壹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少數民族也應當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第四十壹條公民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未按規定期限足額繳納應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從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1條* *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傷害或者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對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應當承擔撫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8條* * *夫妻雙方平等享有撫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 * *雙方都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