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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洗錢的法律法規

法律主觀性:

《刑法》第壹百九十壹條: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所得、恐怖活動犯罪所得、走私犯罪所得、貪汙賄賂犯罪所得、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所得、金融詐騙犯罪所得而實施洗錢犯罪,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壹的, 沒收上述犯罪所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錢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壹)提供資金賬戶的;(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和有價證券;(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劃轉。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壹百九十壹條有下列行為之壹,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所得的,沒收上述犯罪所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提供資金賬戶的;(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或者證券;(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四)資產跨境轉移;(五)以其他方法隱瞞或者掩飾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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