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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居住區垃圾車的規定

法律分析:關於清掃小區垃圾的清掃車,我國法律規定機械清掃能力達到總清掃能力的20%以上,機械清掃車輛包括灑水車和保潔車。機械清洗車輛應當具有自動灑水、防塵、防撒漏和安全警示功能,並安裝車輛行駛和清洗過程記錄儀;垃圾收集應采用全封閉運輸方式,並應具備分類收集功能;垃圾運輸應使用全封閉自動卸料車輛或船舶,具有防臭氣擴散和防遺撒功能。

法律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十九條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壹)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從事垃圾清掃、收集的企業註冊資本不低於654.38+0萬元,從事垃圾運輸的企業註冊資本不低於300萬元;(二)機械清掃能力達到總清掃能力的20%以上,機械清掃車輛包括灑水車和保潔車。機械清洗車輛應當具有自動灑水、防塵、防撒漏和安全警示功能,並安裝車輛行駛和清洗過程記錄儀;(三)垃圾收集應采用全封閉運輸方式,並應具備分類收集功能;(四)垃圾運輸應當采用全封閉自動卸料車輛或者船舶,具有防止臭氣擴散、遺撒和泄漏的功能,並安裝行駛和裝卸記錄儀;(五)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控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實施;(六)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車輛行駛證;(七)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機械、設備、車輛、船舶停放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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