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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新婚姻法的辯論賽,論點是:新婚姻法利大於弊.....求材料!

《新婚姻法》(壹般指《婚姻法解釋三》)利大於弊。

壹是《新婚姻法解釋》進壹步明確了男女財產關系。比如對婚前財產婚後孳息的解釋,以前規定婚後所有的收入,無論來源如何,都視為同壹財產。如果壹方婚前資本多,婚後的果實就變成了同壹財產,這就給“騙婚”留下了漏洞。有些人追富不是為了愛情而是為了分財產,不利於婚姻、家庭和社會的穩定。同時,婚前房屋婚後增值(出售)如何計算也是壹個問題,新的解釋解決了這個問題。

第二,父母贍養的財產歸屬明確。同理,可以堵住“騙婚”的漏洞,明確財產關系。就父母撫養而言,有利於貫徹民法中的公平、自願原則。把自己孩子的財產平白送給別人,不符合公平自願的原則。

第三,壹方婚前財產多,另壹方婚前財產少或沒有,是否會導致輕率離婚。《婚姻法》其他條款規定“賠償較多”,主要體現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四種離婚情形發生時,由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所謂補償,就是恢復原狀,離婚後的生活水平相當於婚姻期間的生活水平。其次,婚姻法也規定了壹方有義務幫助有困難的另壹方。

因此,雖然《新婚姻法解釋》也有可能導致輕率離婚的弊端,但從理論上講,它體現了公平原則,對弊端有補救措施。總之利大於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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