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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行政處罰的立法依據,有哪些錯誤的說法?

關於行政處罰的立法依據,有哪些說法是錯誤的?

1,行政法規是直接立法依據。2.法律是根本的立法依據。3.地方性法規是具體的立法依據。

第壹,行政處罰的立法依據是什麽?

1,行政處罰的立法依據如下:

(1)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2)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3)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4)行政法規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為範圍、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內作出具體規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二、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1,警告,屬於國家對行政違法行為人的譴責和警告,是對行為人違法行為的正式負面評價。

2、罰款,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給予壹定數額的金錢、剝奪壹定財產權利的制裁。

3、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人非法占有的財物和物品收歸國有。

4、責令停產停業,行政機關強制行政違法行為人暫時或者永久停止生產和其他經營活動。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行政機關暫時或者永久吊銷行政違法行為人所擁有的國家允許其享有某種權利或者從事某種活動的證件。

6、行政拘留,公安行政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進行短期剝奪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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