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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錄的證據如何被認為是有效的?

記錄的證據只有在符合法律的情況下才有效。

要使視聽資料證據成為判決依據,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1,視聽資料要提供原載體。當事人出示的音像證據未經拼接、編輯或偽造,前後銜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客觀、真實、連貫;

2、視聽資料不能有疑點。法院在將視聽資料作為定案依據時,還應當審查視聽資料是否存在疑點。如果對方對錄音資料提出質疑,並提出足夠的證據予以反駁,那麽錄音證據就失去了證明力;

3、還要充分提供其他證據。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壹方當事人“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相印證的復制件”的證明力,另壹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可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

壹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的證明力,另壹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

1.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相符的復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

2.原始物證或者其復印件、照片、錄像資料等。與原始物證相符;

3、有其他證據和合法手段獲取的視聽資料,無疑點或者視聽資料的副本;

4、當事人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請調取物證或者現場勘驗筆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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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數字形式存儲、處理和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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