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條,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情形: (壹)被告知後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條第四款第二項規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有被害人證據的輕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有被害人證據的刑事案件: (壹)故意傷害(輕傷);(2)重婚案件;(三)遺棄案件;(4)幹涉通信自由的案件;(五)侵入他人住宅的案件;(六)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七)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八)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被告人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上述八種情形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證據不足能夠被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投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偽證罪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公安機關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