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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重疊時,當事人在選擇時要考慮哪些問題?

考慮壹個輕松獲得更高法律賠償的方法。

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是民事責任的兩種基本類型。兩者之間既有* * *又有個性。責任競合的原因有:合同當事人違約。具體來說,是指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既違反了合同法的規定,又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違反了法定的強制義務。

最典型的案例是產品責任案件,生產或者銷售缺陷產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根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構成侵權責任;如果事先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與受害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其行為也屬於違約行為,構成違約責任。

侵權直接構成違約原因,即“侵權違約”;或者違約還可能造成侵權的後果,即“違約侵權”。

前者的典型案例,如倉儲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或運輸合同的承運人,或租賃合同的承租人,非法占有、使用對方的財產,造成財產毀損、滅失;後者的典型案例是供電部門違約停止供電或施工單位未按約定進行施工,導致建築物倒塌,從而造成相對人的財產或人身損害。

雖然壹個違法行為只滿足壹個責任要件,但法律要求合同當事人依據侵權制度提出請求和訴訟請求,或者將侵權責任納入合同責任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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