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為人在廣告中進行虛假宣傳,違法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並處廣告費3-5倍的罰款。廣告費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以200-1萬元等罰款。
2.虛假宣傳情節嚴重,構成虛假廣告罪的,壹般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虛假宣傳的認定:
1,商品或服務不存在;
2.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商、有效期、銷售狀況、所獲榮譽等信息。商品的內容、供應商、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獲得的榮譽等信息。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承諾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
3.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核實的科研成果、統計數據、調查結果、摘要、引文等信息作為證明材料的;
4.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
5.其他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的情形。
綜上所述,虛假宣傳是指經營者為獲取市場競爭優勢和不正當利益,對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進行虛假宣傳。
法律依據
刑法第222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廣告法》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並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