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是合夥企業,法人(股東)需要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企業沒有資產的,可以執行其法人財產。
(2)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東)在經營過程中沒有過錯的,不承擔連帶責任,所以不能執行法人的個人財產。
(3)特殊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為只有壹個股東的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有證據證明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合的,可以執行其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無效,裁定駁回。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