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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依法懲治逃避執行行為的若幹意見

法律主觀性:

《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有關法律的要求和規定,設立執行機構,負責執行工作。2.申請執行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者線索等信息。被執行人必須如實向人民法院報告財產狀況。人民法院有權在執行過程中調查被執行人、有關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公民個人的財產狀況,可以對調查所需的材料進行復印、復制或者拍照,但應當依法保密。3.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執行案件後,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指定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承擔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遲延期間的債務利息或者遲延付款。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負責執行下列生效法律文書:(1)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書、支付令,刑事案件附帶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二)依法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處理決定;(三)中國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書和調解書;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有關規定作出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裁定;(四)依法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機關授予的追償債務的債權文書和物品;(五)外國法院作出的已經人民法院承認其效力的判決、裁定和外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六)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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