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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的錯誤之處在於

遺囑的錯誤之處在於,遺囑人只能以明確的方式修改和撤銷遺囑。

遺囑是指壹個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以法律規定的方式處理其遺產或其他事務的法律行為,在創建人死亡時生效。

所謂遺囑,是指立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其遺產或其他事業所作出的人身處分,在立遺囑人死亡時生效。遺囑的特征遺囑是壹種單方面的法律行為。即遺囑是基於立遺囑人單方意思表示而能夠產生預期法律後果的法律行為。

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遺囑能力,不能立遺囑。立遺囑的時候不能代理。遺囑的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當由立遺囑人本人作出,不能由他人代表。

緊急情況下只能采用口頭形式,需要兩名以上見證人見證。緊急狀態解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口頭遺囑無效。

遺囑的執行:

所謂遺囑執行,是指遺囑發生法律效力後,為實現遺囑人對遺囑中遺產及其他相關事項的積極處分而采取的必要行為。換句話說,遺囑執行是實現遺囑內容的必要行為。

遺囑繼承由遺囑成立和立遺囑人死亡兩個法律事實組成,分別具有成立效力和執行效力。遺囑的成立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生效條件,即受法律保護,具有成立的效力。立遺囑人壹旦死亡,其遺囑具有執行效力,繼承人根據遺囑內容繼承遺產。

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委托壹名或者數名繼承人執行遺囑;如果沒有這種委托,所有繼承人平等參與遺囑的執行。為了保護未成年繼承人和不在繼承開始地的繼承人的利益,遺囑人可以委托繼承人以外的其他個人或者組織作為遺囑執行人,負責執行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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