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分公司登記事項必須經過批準的,應當提交相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復印件。
4.變更的相關證明文件。
◆因公司名稱變更申請變更分公司名稱的,應當提交公司登記機關出具的公司變更登記許可通知書復印件和變更後的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分公司變更經營範圍的,應當提交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變更後,分公司經營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登記前必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提交相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復印件。
◆分公司變更營業場所的,應當提交變更後的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分支機構變更負責人的,提交原分支機構負責人的免職文件、新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及其身份證件復印件。
5.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6.承諾書。
註意:
1.本準則適用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