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可能難以執行判決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其他損害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財產保全、責令其作出某些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某些行為。
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壹百零壹條規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如果沒有提供擔保,將裁定駁回申請。
也就是說,可以在訴訟前或者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二條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產。
第壹百零三條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財產被保全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再次查封、凍結。
第壹百零四條在財產糾紛案件中,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第壹百零五條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