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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支管制的標準和處罰

法律解析:非法攜帶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槍支、彈藥或者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八條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管制的量刑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同時禁止罪犯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和接觸特定的人。

對於被判處管制的罪犯,應當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未經行政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權;

(三)按照執行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

(四)遵守行政機關關於接待來訪人員的規定;

(五)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執行機關批準。

被判處管制的罪犯,應當同工同酬。

第四十條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執行期滿,執行機關應當立即向本人和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人民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壹條管制的期限,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拘留的,拘留壹日減為監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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