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廳提醒,不能用飲料抵高溫津貼;不得安排懷孕的女職工從事高溫作業;因高溫天氣停止作業的,不得扣除工資;單位不發高溫津貼就要處罰。
省人社廳表示,用人單位違反《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的規定,未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補發;逾期不改正的,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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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高溫作業人員支付高溫津貼,並在工資清單中明確具體項目和金額。如果用人單位未將他們列入工資清單,壹旦發生糾紛,可能會承擔不良後果。同時,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和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高溫津貼,用人單位不得因為高溫津貼而降低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
為避免用人單位隨意將高溫津貼折算成天數的行為,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省人社廳、衛生廳等六部門聯合制定了《高溫津貼發放管理辦法》。根據該辦法的規定,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因下列情形之壹不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單位可以將高溫津貼折算為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並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
1.因事假或曠工未能提供勞動力;
2.在醫療期間、因工負傷醫療期間、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護理假、計劃生育假期間未提供勞動的;
3.勞動者因其他個人原因在高溫下缺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