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般不會。健康證明壹般不給乙肝病毒攜帶者,勞動法規定不得拒絕給乙肝病毒攜帶者就業;但是,從事餐飲、食品、醫療、幼教、醫藥等。會受到壹定的限制。但由於乙肝病毒攜帶者肝功能正常,乙肝病毒復制不活躍,只要DNA呈陰性,就可以辦理健康證明。對於部分乙肝病毒攜帶者,DNA檢測呈陽性,說明乙肝病毒有變異,還在繁殖復制。此時不符合聯名健康證條件。而且,對於HBV DNA陽性的乙肝病毒攜帶者,如果不及時治療,很容易造成持續性肝損傷,發展成肝硬化和肝癌。研究表明,約40%的乙肝病毒攜帶者有肝硬化。
法律違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七條。在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只能持“健康證”從事本職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未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客戶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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