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本省契稅不變!根據原來的規定:
90平方米以下,征收1%;
90平方米-144平方米,征收1.5%;
144平方米以上或兩套,征收3%。
日前,廣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相關決定,明確我省契稅適用稅率維持在1-3%,自今年9月起執行為1。
據了解,去年8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將於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法律授權地方政府在3%至5%的稅率範圍內確定本地區的具體適用稅率,並在某些情況下確定免征或減征契稅的具體措施。
根據《廣東省契稅實施辦法》,我省契稅稅率為3%。2010、10、1起,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壹住房(成員包括購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的,減半征收契稅(即1.5%)。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壹住房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財稅[2010]94號)根據財稅[2016]23號規定,自2016年2月22日起,對個人購買家庭唯壹住房面積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契稅。對首套住房,原政策144平方米以上的房屋稅率為3%,新政策不再劃分144平方米的界限,9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稅率為1.5%。廣州不適用財稅[2065 438+06]23號文規定的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稅優惠政策,契稅仍按3%征收。新政策適用於廣東省除廣州以外的其他地區,即對個人購買第二套改善型家庭住房,面積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征收契稅。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擁有壹套住房的家庭購買的第二套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