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2.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3.停留時間證明:
(1)包含流動人口暫住登記信息;
(2)暫住證等能夠證明居住時間的材料,仍在有效期內;
4.就業證明:
(1)含工商營業執照;
(2)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
5.居住證明:
(1)包括房屋租賃合同;
(2)房屋產權證;
(3)出租人、用人單位、學校出具的購房合同或住宿證明;
6.出席證明:
包括學生證、學校和科研機構出具的其他能證明繼續學習的材料;
7.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為辦理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八條
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申請、受理、制作、發放和簽註的管理。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學校和出租人應當協助受理和發放居住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