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規定,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壹)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二)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的;(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的;(四)損害國家尊嚴或者利益,泄露國家秘密的;(五)妨礙社會穩定,損害公眾利益的;(六)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泄露個人隱私的;(七)妨礙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的;(八)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內容的;(九)含有民族、種族、宗教和性別歧視的內容;(十)妨礙環境、自然資源或者文化遺產保護的;(十壹)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法律解讀:商品或服務的優劣是相對的,有地域和時間的限制。廣告中使用最高級、優秀等語言,違背事物不斷發展的客觀規律,容易誤導消費者;還會造成商家之間的不公平競爭。《廣告法》禁止的絕對化用語並不僅限於“國家級”、“最高級”、“最佳”這三個列舉的用語,像“最高級”、“最佳”等含義相同或相近的最高級形容詞“最”都屬於絕對化用語,如世界級、通用級、全球級、頂級、最佳、極限、最新科學等。再比如國家新藥,制備方法最先進,療效最好,99.9%有效率,藥品廣告裏包治百病;禁止在食品廣告中使用純天然、100%安全等絕對化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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