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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法第4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規定,廣告應當真實,不得用於直接或者間接欺騙、誤導消費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的主要內容是保證廣告的真實可信。該條款要求廣告不僅應當在直接陳述的內容上真實可信,而且不得在暗示的意義上誤導或者欺騙消費者。這壹規定的目的是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權益,避免虛假廣告誤導消費者,從而確保消費者做出明智的消費決定。同時也敦促廣告發布者和廣告主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遵守誠信原則,保證廣告內容的真實性。

法律意義和作用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既是對廣告行為的基本要求,也體現了立法保護消費者的理念。這部法律通過要求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和可信性,在實踐中對廣告市場產生了重要影響,促進了健康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此外,這壹規定還有助於提升企業聲譽,增強消費者對廣告的信任,從而提高市場效率和消費者福祉。法律對廣告真實性的嚴格要求也為處理廣告糾紛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有助於解決虛假廣告引發的法律糾紛。

綜上所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要求廣告真實,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這壹規定的核心在於保證廣告的真實性和公信力,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權益。其法律意義和功能體現在促進市場健康發展、提升企業聲譽、為廣告糾紛處理提供法律依據等方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四條

廣告應當真實可信,消費者不得被廣告直接或間接欺騙和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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